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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一盖(朱超群律师撰写,刊载于《检察风云》2013年第12期)
2014-02-13

2013年3月22日晚9时,花季女孩杨丽君在暴雨中,不幸坠入无盖下水道,长沙市全城通宵搜索。这则新闻当时在全国各个媒体上流转,一时间举国上下都在关注此事。然而我们的故事发生得更早。 

 

消失的小蒋 

2013年2月12日,蛇年大年初三,各家各户都沉浸在一家团圆的幸福里。蒋先生和汪女士也不例外,两人从农村来到上海已近两年,暂时住在浦东川沙地区租住的房子里面,亲戚们趁着春节假期来到上海探望。 

近晚饭时,蒋先生和汪女士忙活着招待客人,三岁的儿子小蒋见父母在忙,便自己拿着气球在门边玩耍…… 

“老蒋,儿子不见了!”突然的一句话,打破了家里的祥和。 

汪女士忙活了一阵发现,门口的儿子不见了。着急的父母和亲戚、邻居赶忙寻找。此时天色渐暗。 

寻人队伍边走边问,走到一家网吧门口通过翻阅监控录像,看到小孩拿着气球往前面走了,于是继续往前寻找。此时天已经黑了,路上没有什么行人,只有寻找的人群四处呼喊的声音。 

走到一片沿街的绿化带时,他们看到了一排三个没有井盖的窨井,一种不好的预感浮上心头。往前一看,窨井里赫然漂浮着几个气球。 

汪女士即刻晕了过去。等众人用长竹竿捞出小孩时,他已经没有了呼吸。“儿子,儿子,你睁开眼看看妈妈,看看妈妈啊!”苏醒后的汪女士抱着儿子冰冷的身体撕心裂肺地喊着。 

 

“翘班”的井盖 

不久,民警赶到了现场,查看后初步得出结论——小蒋是落入没盖的窨井溺水身亡。 

在绿化带的这一侧三个窨井的盖子都在边上放着,一个窨井盖也有几十斤,一个三岁小孩是不可能打得开的,唯一的可能就是有人打开之后没有盖上。 

展开排查后,民警获悉,在事发前,有一辆环卫车曾停在附近,有两个看似环卫工人的身影在窨井那进行过打扫,之后也就没人注意了,直到发生了小孩溺亡的事故才知道窨井没有盖上。 

“应该是环卫所的责任,但是环卫所老板不在出国去了,以后再说。”民警联系了相关单位后得到这样的回复,别无他法民警在采取取证措施后也离开了现场。 

看着三岁的儿子冰冷的尸体躺在草地上,蒋女士不禁又陶然大哭,周围的人也随之动容。 

这时,细心的父亲发现,在没有盖上的窨井上没有任何单位的名称,只写了一个“雨”字。窨井内也只有水,没有任何的电线和管道,那具体的单位难道就只是环卫所? 

蒋先生环顾了周围,都是些工厂和企业,于是用自己的手机将周围的单位都给拍了下来。 

 

“隐身”的主人 

“对不起,我们不是所有权人!”——区环保局的相关人员答复。 

“请稍等,我给你找下有关单位!”——区市政管理单位这样应付。 

“啊,这不是我们的责任!”——镇政府的负责人这样推诿。 

事发后数周,没有任何单位出面担责,蒋先生打电话去问,却得到了上面的回复。 

又过了两天,一通电话进来。“蒋先生吗?我们是镇司法所的,接受了镇环卫所和XX公司的委托,请你到我们这里来调解!”这XX公司又是谁?蒋先生带着疑惑赴约。 

“责任方已经到司法所了,但是不方便和你见面,我们只能按农村标准给你赔偿,你直接说吧有什么要求!” 司法所的回复令蒋先生怒气横生。 

原来窨井的所有权人是这家XX公司,环卫所只是该公司委托的清扫单位,两者之间签有书面协议,事发前环卫所曾经来进行过打扫清理,但打扫完之后可能没有及时将井盖盖上,并且当时正好是春节,也没有什么人值班,直到春节后知道事情的发生,这才委托当地司法所进行协调,但是又不想主动承担责任,就都想看蒋先生的态度。 

想到刚满三岁的儿子意外丧命,妻子整日以泪洗面,自己的父母承受不了打击晕厥住院,而相关责任人却摆出这种想草草了事的态度,蒋先生没有多说什么,愤而离去。事情陷入了僵局。想为儿子讨回公道的蒋先生,继而求助于《帮女郎》节目的律师后援团团长、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余庭对此案进行了剖析。 

 

法律视角:

1、事故的责任主体及救济途径

余律师:要确定本事件的责任主体,首先要确认窨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两者均对窨井具有管理职责,应当对窨井内发生的事故承担侵权责任。通过蒋先生的陈述,小孩掉落的窨井是由某环卫所进行打扫清理,则环卫所应该是窨井的直接管理人,而与环卫所签订清理协议的XX公司应该是窨井的所有人或者间接管理人,因此,某环卫所及XX公司均应当对小孩掉落窨井死亡事件承担侵权责任。若三方达不成调解,小孩的父母作为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以XX公司、某环卫所为被告要求两者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会根据事实情况及过错程度对各方的责任进行认定,若在诉讼过程中查明窨井还有其他管理者或者所有人,则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为第三人。

 

2、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余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过错推定责任;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窨井事故中管理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根据我国证据法的相关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原告不需要举证证明被告具有过错,被告有义务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XX公司、某环卫所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对窨井的管理职责,否则就要对小孩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尽管窨井所有人及管理人是侵权人,但蒋先生和汪女士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亦须提供证据证明两人已尽到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否则亦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小孩的死亡赔偿计算

余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救治死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家属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首先,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目前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分为农村标准及城镇标准,一般按照死者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属于城镇还是农村来进行认定,若死者无经常居住地则按照死者户籍所在地的属性进行认定。本案中,小孩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随父母来上海已经近两年且一直居住在上海川沙地区的租住房内,此即小孩的经常居住地。因此,应当按照小蒋在上海的住处属于农村还是城镇来判断小蒋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基数。若属城镇,则计算金额为40188(2013年上海市的计算基数)×20=803760元;若属农村,则计算金额为17401(2013年上海市的计算基数)×20=348020元。

其次,救治死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家属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以实际发生的为准,但是家属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计算上限为三人。

 

延伸阅读

窨井,你的主人是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发展快速,基础设施的增加必然造成地下管线急剧增加,作为配套的窨井设施也不断增多。由于管理窨井设施的部门存在多头管理、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等现象,致使道路窨井盖缺损后得不到及时修复,“马路陷阱”伤人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  

一个中型城市平均拥有窨井30多万个,而对于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可能就会有上百万个窨井。窨井按功能分为11类,分属18个产权单位和管理部门,其中包括各公用事业单位管理的水、电、热、通讯、有线电视、排水、化粪,市政部门的生活管线和雨水口。分辨窨井的责任方,不光要看是什么井,还要看是井的“哪个部分”。 

不同的井有不同的归口,雨水井归市政管,污水井归排水公司管;道路建设的时候,窨井由建委牵头管;建设完成以后移交业主单位,所以窨井的使用,原则上是由业主单位管理,谁的窨井谁负责;出现窨井盖丢失,谁的窨井盖谁负责补上;窨井的设计和新材料的应用归建委管;至于市政部门,对于其他各个业主单位的窨井,“只能起到监督、协调作用”。   

如果窨井已经通过验收,只要是明确了所属单位,并且经认定产权归该单位所有,且是独立的法人,那么对窨井造成的一切后果就应由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假如单位所属是分支机构,责任则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来承担。 

如果是城市交通道路上的窨井,无法确定窨井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将有关的行政单位作为被告,由法院判定承担责任主体。  

目前,我国关于窨井的管理还是比较混乱,仍存在大量的无主井,无法确定窨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因此,政府必须重视窨井管理问题,可以推行窨井“身份证”制度,明确窨井设施的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机构,界定各种窨井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规定巡查频率和修复时间等,减少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以杜绝窨井伤人事故的发生,并且即使发生事故也可迅速锁定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本文由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朱超群撰写,刊载于《检察风云》2013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