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案情分析

文书精选◆再审申请书(继承纠纷)
2013-12-10

申请人XX

申请XX

被申请人赵XX

再审请求:

人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X月X日出的(2013)沪二中民(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定性错误

 一、二判决认为“因在公证书中赵XX表示自愿放弃XX公寓的继承权,由谭XX一人依法继承,可视为赵XX确定只给谭XX一人的财产,故原告认为XX公寓1/2的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采纳”系定性错误。

本案中,被申请人XX放弃XX公寓的继承权如何定性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XX公寓系XX及被申请人赵XX夫妻共同财产,XX去世后,XX公寓1/2产权份额系XX的遗产。XX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因此关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不存在遗嘱确定遗产只归被申请人谭XX的情形。而两被申请人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被申请人赵XX自愿放弃对XX公寓的继承权,由谭XX一人依法继承。XX在遗产分割之前就自愿放弃继承,尚未获得遗产又何来赠与给谭XX被申请人赵XX尚未取得相应遗产、并非获取遗产后再赠与谭XX,不存在赠与关系中确定获得的产权份额只给被申请人谭XX一人所有的情形。而且,2004年赵XX之所以放弃对XX公寓的继承权是因为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XX公寓尚有15万余元的贷款未归还,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达成默契,即被申请人赵XX放弃继承权、由申请人父母出资15万元用于归还贷款作为交换。实际上,以被申请人赵XX名义归还的XX公寓152580.34元贷款中15万元系申请人父母实际出资,申请人有相应取款凭证为证。可见,被申请人谭XX取得XX公寓1/2产权均系基于法定继承,并非基于遗嘱特别指定或者被申请人赵XX赠与

一、二审判决实际上是将被申请人XX放弃继承的行为认定为对被申请人XX个人的赠与,严重混淆概念,于法无据并且违背事实。因此,基于上述法律及事实,被申请人谭XX在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XX公寓1/2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应获得XX公寓1/4产权份额。

(二)一、二审判决定量错误。

一、二审判决认定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XX公寓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XX元系定量错误,实际应支付申请人XX公寓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X万元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共同确认XX公寓市场价值为人民币XXX万元,根据上述定性,申请人应获得XX公寓1/4产权份额,即人民币XX万元,而XX公寓剩余贷款亦是由申请人父母实际支付作为被申请人赵XX放弃继承的条件,申请人无需再按照获取的产权份额承担相应贷款。

(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要求分割关于宝钢二村公房依据不足,认为XXX村公房并非谭XX名下产权房,从而不支持申请人分割该房屋的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相关规定,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本案中,XXX村公房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谭XX结婚后由被申请人谭XX申请承租并取得承租权,因此,对XXX村公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谭XX离婚时,申请人亦可承租,现申请人同意该公房继续由被申请人谭XX承租,则被申请人谭XX应给予申请人适当经济补偿。一、二审法院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未予支持系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一、二审判决定性、定量明显错误,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对申请人作出不公正判决。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提起申诉。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日期: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