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案情分析

文书精选◆民事上诉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13-12-06

上诉人丁XX

被上诉人上海市XXXX街道办事处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受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2013)青受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上诉理由:

(一)一审裁定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增加安置面积30平方米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本案,该认定明显错误。

首先,一审裁定断章取义,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割裂。上诉人完整的诉讼请求系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足上诉人户安置面积30平方米。一审裁定忽略上诉人要求履行协议的诉请,并将“补足”更改为“增加”,补足安置系在原约定的前提下充分履行,增加安置系对原协议内容的变更,两者内涵不同。本案诉讼请求系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基础上,要求被上诉人对协议履行不足部分继续、完全履行。协议中应当包括因四世同堂获得的30平方米安置补偿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上诉人因动迁安置协议履行不完全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类型。

其次,一审裁定认为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未明确不予受理的原因是受理主体非人民法院,还是案件类型不属于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批复》中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被上诉人依据协议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安置义务,上诉人仅就房屋补偿不足部分产生争议,有权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补足安置面积30平方米。

另外,本案亦不符合申请行政裁决条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救济。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8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包括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的合同纠纷及房屋已经灭失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8年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房屋即被拆除。上诉人不符合申请行政裁决的条件,也并非因不服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仅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一审裁定程序存在错误。

上诉人自2013年初多次至青浦区人民法院立案,青浦区人民法院未明确理由不予立案,上诉人为保障诉权于201378日邮寄立案,但青浦区人民法院依然没有答复,经过当事人及代理人多次催促,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87日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违反《民事诉讼法》123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做出裁定的规定。青浦区人民法院迟迟不予立案可能顾及被上诉人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涉嫌司法不作为。

(三)一审裁定法律适用不明确。

一审裁定适用《民事诉讼法》119条第1款第4项,但一审裁定没有明确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界限,也未告知上诉人本案应当属于哪个部门管理或以何种诉讼类型提起诉讼,故青浦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程序和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本案符合起诉条件,青浦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人:

                                                         2013813

 


注:该案上诉人委托我所作为代理人,二审判决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