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案情分析

优秀文书◆代理词(排除妨碍纠纷)
2017-11-21

代理词

 

审判员

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xxx的委托,由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就原告xxx诉被告杨xx排除妨害纠纷(2017)沪0113民初xxxx号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非法侵占涉案房屋,应立即搬离腾空

原告通过司法拍卖方式竞得本市xxx路xxx号xxx室房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执行裁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获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案外人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底实际使用涉案房屋,xx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发票,证明涉案房屋原实际使用人为xxxx科技有限公司,由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同时也能证明原告和xxxx科技有限公司谈妥了搬离涉案房屋事宜。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搬离涉案房屋时,被告杨xx未经原告同意非法侵占涉案房屋,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被告应立即搬离腾空涉案房屋。

(二)关于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

第一,根据物业公司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涉案房屋权利人杨xx签订的《业主临时公约》显示,业主签名“杨xx”与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乙方签名“杨xx”笔迹明显不同,故该租赁合同是否杨xx本人签名存疑,该租赁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

第二,该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未约定租金价格阶段性调整问题,还涉及以租金抵偿借款人民币195万元等问题,而且合同条款仅有三条内容,过于简单,明显不符合常理。该租赁合同并未在物业公司备案,亦未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该租赁合同明显系伪造。关于借款合同问题,该借款发生在先,借款合同签订在后,且钱款并非转账至杨xx名下,明显不符合常理,亦系虚构事实。

第三,被告在涉案房屋拍卖阶段,并未向静安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亦未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其提出对拍卖公告不知情的抗辩明显不符合常理。故被告所示的租赁合同不具有真实性及抗辩性。

(三)被告应按每月15000元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被告非法侵占涉案房屋,应支付非法侵占期间使用费。物业公司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出具涉案房屋所在大厦租金情况说明,自2016年底至今xxxx国际大厦办公楼租金为2元/天/平方,涉案房屋面积为252.10平方米,故被告理应按每月15000元支付占有使用费。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