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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人大代表目中无法
2016-04-12

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大代表兰天在法庭上辱骂殴打律师事件引发纷纷热议,多家媒体刊文报道并发表尖锐评论,律师界人士也群起激愤,发文谴责兰天,并要求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长安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依法暂停兰天执行区人大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长安区法院随即拘留了兰天。

人大代表,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并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但西安市长安区的人大代表兰天,在庄严神圣的人民法庭上,公然辱骂并殴打律师,不仅是对法庭的藐视,而且是对法官、律师的不尊重,更是对法治建设的一种践踏,是与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背道而驰,试问这样的人大代表能够代表谁的利益,是否还有资格继续作为人大代表?

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无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一律追究其责任。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但这并非赋予人大代表某种特权,并非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像兰天这种人大代表,往往自恃自己特殊身份,便无所顾忌,目无法律,实则是特权思想在作怪。

人大代表虽具有特殊身份,但不能成为豁免责任的借口。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将“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便构成犯罪。兰天在法庭上辱骂殴打律师的行为已经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此事,我们不仅要强烈谴责兰天辱骂殴打律师的行为,追究其责任。同时还要反思,如何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如何提高人大代表的法律意识以及如何让法律成为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规则,应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