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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魂之门(刘萍撰写,刊载于《检察风云》2014年第13期)
2014-07-03

 最“安全”的门

 家住上海宝山区的何先生欲经营一家奶茶店,因为店面只有10平方,何先生一直盘算如何装修才能让店面看起来既美观又宽敞。经过多方取经,何先生发现用玻璃做拉门可以使店面显得宽敞明亮。于是,便找到一家专门安装玻璃门的店面进行咨询。

 “老板,我打算做个玻璃门,你看用哪种玻璃最安全啊?”

 “那肯定是钢化玻璃啦,安全耐用而且价格公道。”老板笑嘻嘻地迎上来。

 “一定要保证安全!”

 “放心,这种钢化玻璃是所有玻璃当中最安全的,哪怕你整个人踩在上面都不会有任何问题。很多人都用这种钢化玻璃做拉门,质量绝对保证没问题。”

 听了玻璃店老板的话,何先生满意的订了两块玻璃,玻璃店老板为了表示诚意,还亲自带着玻璃来为何先生的奶茶店进行安装。


 晴天霹雳

 玻璃门安装好一个月后何先生的奶茶店开张了,何先生正喜气洋洋地做着老板,可是谁也没想到意外却发生了......

 “嘣...哗啦啦...”随着一声巨响,奶茶店门上的玻璃在没有任何外力作用的情况下突然爆裂,一块块玻璃像一个个刀片掉落下来。

 “啊....好痛....”一位正准备进门买奶茶的顾客不幸被掉落下来的玻璃割伤了胳膊,鲜血直流。

 店内的何先生也被这突如其来的爆炸吓得魂飞魄散,手中的奶茶杯掉落在地上,店内其他顾客也都惊慌失措,纷纷检查自己有无受伤。

 不知是谁提醒了一声,赶紧把受伤的人送到医院去,何先生这才反应过来,叫了一辆救护车将顾客送往附近的医院救治。


 替罪羔羊

 “你这玻璃门质量这么差,好好的突然爆炸,太危险了,你要赔偿我们全部损失。”受伤顾客的家属气愤地说道。

 “真是不好意思,我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但玻璃不是我生产的,不是我安装的,玻璃碎了我也是受害者,受伤赔偿的事情应该找卖玻璃的,不应该全部由我承担。”何先生一脸无辜地说道。

 “那我们不管,在你店门口发生的事情就应该找你!还不是你贪便宜买了质量不合格的玻璃,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何先生的妻子在一旁抱怨道,“你说我们怎么那么倒霉,就是为了安全才装的这个钢化玻璃,当时装玻璃的时候那个玻璃店老板也说了这种钢化玻璃就算整个人踩在上面都不会有问题的,怎么突然就爆炸了呢?这笔钱肯定不该由我们来赔!应该让卖玻璃的人赔!”

 “走!找那个玻璃店老板去!”何先生越想越气,明明是最安全的玻璃,怎么碰都没碰就突然爆炸了呢?


 索赔无门

 愤愤不平的何先生来到玻璃店找到老板,质问道:“我在你这购买的两块玻璃一个月不到就突然爆炸,现在弄得我店也没法经营,还造成一个顾客受伤,你应该赔偿我所有的损失!”

 “何先生,这种玻璃是最安全的,我卖了这么多块玻璃也没发生这种情况,如果不是你人为破坏根本不会爆裂,肯定是你自己不小心把玻璃打碎了。”玻璃店的老板这样一句话让何先生更是火冒三丈。

 “我们碰也没碰过,是玻璃自己突然爆裂,明明就是质量有问题。”

 “那你既然说是质量有问题就应该去找生产商啊,找我干吗?”

 “我不管,玻璃是从你这里买的,我不找你找谁?”

 玻璃店的老板也很无奈,只好带着何先生找到了生产玻璃的厂家,“我们生产的玻璃都是有国家3C认证的,全部都是合格产品,根本不存在质量问题。”随即生产商拿出了玻璃合格证书,何先生顿时无话可说,难道自己就这样平白无故地遭受这样的损失?


 法律解读

 何先生因为玻璃爆炸的事情奶茶店也没法经营,受伤的顾客医疗费也由先行何先生承担了一部分,但何先生认为自己并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这笔费用,而销售玻璃并负责安装的玻璃店老板也拒绝承担赔偿损失责任,那么究竟受伤的顾客该找谁赔偿?何先生所遭受的这些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帮女郎律师后援团团长、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主任余庭律师表达了以下法律意见:

 问1:玻璃突然爆炸造成前来购买奶茶的顾客受伤,该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余庭: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因遭受人身伤害,就医治疗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若构成伤残,还应支付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若玻璃突然爆炸是因为玻璃质量问题或安装存在问题而导致的,那么就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玻璃生产商或销售商应当对受伤顾客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如果何先生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的话,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何先生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故该名顾客可以只起诉何先生,也可以将玻璃的生产商或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2:何先生的损害该由谁来赔偿?

 余庭:何先生虽然身体上并未遭受伤害,但其因玻璃爆炸而无法营业产生了相应的误工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何先生若主张因玻璃存在缺陷遭受损害的,即有权向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提起侵权之诉。若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问3:三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余庭:首先,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该名受伤顾客若基于安全保障义务向何先生主张赔偿的话,如果何先生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则推定何先生存在过错,并且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若顾客基于第三人侵权或何先生基于产品责任侵权向玻璃的生产商或销售商主张承担侵权责任的话,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首先证明该玻璃存在缺陷,其次本人受到损害的事实,最后受到的损害与玻璃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需要指出的是,评断产品缺陷是否为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应当以当时整个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而不能以产品生产者自身所掌握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

 销售者的举证责任:若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无论是顾客还是何先生向玻璃的生产商或销售商提起侵权之诉,那么首先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而这种缺陷只有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认定是否产品质量上存在瑕疵。


 延伸阅读

 在产品侵权责任纠纷中也存在一个争议点,受害人是否可以或者应当将生产者与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做法,一是认为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作为共同被告,若受害者只起诉其一,那么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另外一人为共同被告;二是认为生产者、销售者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如果受害人仅起诉一人,则应当尊重不告不理原则;三是认为受害者应当选择其一作为被告。

 从诉讼主体的角度来说,产品责任纠纷中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属于非必要共同诉讼,将生产者、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有利于查清案件全部事实,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其次,立法上虽然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但从受害人方便行使诉权,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角度来说,受害人既可以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一方作为被告,也可以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


 小知识

 钢化玻璃其实是一种预应力玻璃,为提高玻璃的强度,通常使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在玻璃表面形成压应力,玻璃承受外力时首先抵消表层应力,从而提高了承载能力,增强玻璃自身抗风压性,寒暑性,冲击性等。一块同等厚度的钢化玻璃抗冲击强度是普通玻璃的35倍,抗弯强度是普通玻璃的35倍。

 但是即使是最抗压的钢化玻璃也存在自爆的可能性,但是自爆的概率非常低,并且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①玻璃质量缺陷的影响;②钢化玻璃中应力分布不均匀、偏移。玻璃在加热或冷却时沿玻璃厚度方向产生的温度梯度不均匀、不对称。使钢化制品有自爆的趋向,有的在激冷时就产生“风爆”。如果张应力区偏移到制品的某一边或者偏移到表面则钢化玻璃形成自爆。

    

 本文由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刘萍撰写,刊载于《检察风云》2014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