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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之伤(刘萍撰写,刊载于《检察风云》2014年第1期)
2014-03-05

新生儿降临

上海XX中心医院产房

“哇……”随着一声清脆的哭声,20124月,小艳艳呱呱坠地。

“这孩子没有脚。”主治医生心里咯噔了一下。经历了十五个小时的艰难生产,还没有喘过气来的小青迫不及待地想要看看自己的宝宝,“你先好好休息一下,你身子还比较虚弱,等一下会有护士将孩子抱到你身边。”

“孩子健康吗?”产房门口的丈夫小吴看到医生出来赶紧围上去。

“产妇送过来的时候离预产期还有两个月,她年龄也比较大了,又经历过三次流产,对于她现在的身体来说,宝宝能够平安的生产出来已经很不容易了。”主治医生面露难色。

“大夫,你这是什么意思?”一种不祥的预感涌上小吴心头。

“嗯……孩子先天性畸形,左腿膝下部分缺失,右脚侧翻。”

“怎么会这样!我们做了好几次产检都没有检查出来孩子有问题啊!”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小吴这个快四十岁的男人瞬间红了眼睛。

 

隐约的担心

小吴和小青都是河南人,结婚生下儿子小东后,为了生计,两人把小东交给父母,来到上海打工。未料,聪明伶俐的小东因为一场高烧救治不及时成了痴儿。小吴和小青觉得十分亏欠儿子,便将小东接来上海照顾,希望上海的医疗条件能够将小东的病治好。

一转眼,小东来上海已有10年,小青也已经38岁,之前为了照顾儿子,小青怀孕三次都做了流产。现在小青又一次怀孕了,看到痴傻的儿子没有一点好转,小吴和小青便决定生下这个孩子。

“老公,我听说咱老家隔壁的小梅前几天生了,可是生下来是畸形,右手就三个手指。我真是担心,今年我都38了,还流过三次产,你说我们的孩子会不会畸形啊?”小青白天刚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查出自己已经怀孕43天,心里惴惴不安地问道。

“瞎说啥呢!我们在上海生,上海医疗条件这么好,肯定不会!就算有啥问题,产检都能检出来的,你别瞎想了!”

 

“正常”的产检

之后小青又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了两次产检,到怀孕19周小青第三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产检的时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才为小青建小卡,预产期是20126月份。

“医生,你一定要帮我好好看看,我今年38岁了,之前还流产过几次,不知道会不会影响胎儿。”小青每次产检都反反复复和医生说着自己的担忧。

“没事,胎儿很正常,你要放松心情。”医生简单地看了B超影像几分钟,不耐烦地回应道。

到怀孕20周的时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小青办理手续转至上级医院上海XX中心医院建大卡进行产检。怀孕27周,小青第一次到上海XX中心医院产检,此时胎儿的双顶径已经达到67mm,之后小青又在上海XX中心医院做了一次产检,两次产检后医生都对小青说胎儿发育正常。直至20124月,小青突然感到一阵阵痛,就这样小艳艳带着家人和医生都未料到的腿部畸形提前两个月来到了人世。

 

事故与畸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我们只是建小卡医院,看胎儿有没有胎心、存不存活,根本看不出孩子畸形,没查出来你们得找上级医院。”

上海XX中心医院。

“你建小卡的时间就晚了,正常怀孕12周左右就应该建了,你都怀孕19周了才建。而且你到我们医院产检的时候已经怀孕27周,大排畸检查的孕周是第18-24周,过了此期间就不能做大排畸检查了!还有你来产检的时候胎儿的双顶径已经67mm,国家有规定,胎儿双顶径超过65mm,只要不是致死畸形,就算查出来也不可以引产,所以就算当时查出来,也改变不了孩子要出生的事实,所以我们没有责任。”

小吴气愤难当,两个医院互相推诿,现在自己的生活一团糟,小艳艳以后又该怎么办?难道医院真的没有责任吗?面对一个个困惑,小吴找到帮女郎法律后援团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主任余庭律师求助,目前,小青及女儿小艳艳经法庭审理共获得了16万余元的赔偿。

 

法律视角

1. 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余律师:本案中涉及小青与上海市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上海XX中心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小艳艳与两家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问题。

对小青而言,一方面,小青至两家医院进行产检并支付相应费用,与两家医院之间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两家医院在小青产检过程中建卡不到位、检查不到位、告知不足等行为属于重大违约。另一方面,两家医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重大违约行为侵犯了小青对胎儿情况的知情权及选择终止不良妊娠后果的权利,已经构成对小青的医疗损害侵权。因此,对小青而言,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均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小青只能择一提起诉讼,而选择医疗损害侵权诉讼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所以可以小青为原告、两医院作为被告提起医疗损害侵权诉讼。

对小艳艳而言,其与两家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于小艳艳的畸形本身是否系两家医院诊疗不当导致,比如用药不当、接生过程不当等,即两家医院是否构成对小艳艳的医疗损害侵权。因此,小艳艳可以作为原告、两家医院作为被告提起医疗损害侵权诉讼,并申请与小青案合并审理,同时分别以小青和小艳艳的名义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本案中两医院的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

 

2. 本案中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过错?

余律师: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上海地区法院的司法实务中,对于患者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上海法院均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患者可以选择除医院所在区域的其他区级医学会或者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若对于区级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不服,可以向上海市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进行复核,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进行说明,这也是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

本案中,原告在医疗损害鉴定过程中提出上海市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建小卡不及时、转诊不及时导致孕妇错过大排畸检查、对孕妇的胎儿畸形可能性告知不足、对超声情况描述不到位等诊疗过错,而上海XX中心医院则存在产检不到位、未检查出胎儿畸形、未告知超声检查局限性等告知不足的过错,对于这些意见,上海市医学会予以采纳,最终认定上海市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构成对小青人身的医疗损害,损害程度为四级,医疗过错责任为次要责任。上海XX中心医院尽管未构成对小青人身的医疗损害,但亦存在告知不足的医疗过错。至于小艳艳的下肢畸形,上海市医学会认为是自身先天性缺陷所致,两家医院均不构成对小艳艳的医疗损害。

 

3. 两家医院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余律师:既然鉴定意见已经确认上海市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为属于对小青的医疗损害、上海XX中心医院亦存在过错,则根据侵权责任法,两医院应当对小青人身损害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损害后果包括医院对小青本人造成的医疗损害及畸形儿小艳艳的出生,即小艳艳出生后产生的费用医院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小青在医疗过错中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小青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小青在小艳艳出生后产生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两医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小艳艳而言,尽管小艳艳本身的肢体畸形与两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具有直接关系,但因为两医院的过错导致小艳艳的出生,小艳艳出生后的生活必然受到影响,所以两医院应当承担小艳艳安装假肢费用、矫正费用、成年后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上海市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及时建卡、转诊,造成小青丧失对胎儿知情及终止不良妊娠的后果,致使小青生下畸形胎儿,并要花常人百倍的精力抚养女儿,造成小青精神上无比痛苦,故判决上海市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小青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律师费承担一半金额,考虑到上海XX中心医院存在告知不足,酌情该院补偿小青2万元,至于诉讼费、鉴定费则由两医院全部支付。

而其他费用法院认为是小青正常生产后产生的费用,与两医院过错无直接联系所以未予支持。关于小艳艳的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小艳艳先天性缺陷需产生的费用与两医院过错均无直接关系,对于假肢、矫正费用、生活补助费不予支持,但认为上海市XX社区卫生中心的医疗过错导致小艳艳出生,小艳艳的先天性缺陷势必对其今后生活带来不便,势必造成小艳艳的精神无比痛苦,遂判决上海市XX社区卫生中心赔偿小艳艳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上海XX中心医院酌情补偿小艳艳2万元。

 

延伸阅读 

你必须知道的孕检知识

小青的案例一方面令人惋惜,另一方面也提醒了孕妇应当增加对孕检知识的了解,谨遵医嘱,并及时进行产检。

在上海进行孕检,通常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产检,在怀孕12周左右建立孕妇产前检查卡并进行孕妇风险预警评估。怀孕15周—20周是进行唐氏筛查的最佳时间,用于排除唐氏综合症。怀孕18-24周是进行大排畸筛查的最佳时间,用于排除六大致死畸形及肢体畸形。

唐氏筛查及大排畸筛查都要到有筛查资质的医院进行,根据医院医疗技术的先进程度,做这两项筛查的孕周有所提前或者延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具有这两项检查的资质。唐氏筛查及大排畸筛查一旦错过筛查时间,即使孕妇提出要求,医院也将不再对孕妇进行这两项检查,所以孕妇一定要具有及时检查的意识。

另外孕妇需重视定期检查,通常怀孕12周后每4周产检一次,怀孕28周后每2周一次,怀孕36周后每周一次。

 

本文由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刘萍、朱超群撰写,刊载于《检察风云》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