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案情分析

成功案例◆王某诉陈某法定继承纠纷
2014-01-21

 王某和陈某相识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经过多次交往,因为性格相投,两人便慢慢的走到了一起,彼时,王某已年过三十,但还未娶妻生子。陈某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家庭和一个十多岁的女儿。但这并没有影响到两人之间的交往。1985年,陈某和前任丈夫离婚,并和王某保持关系,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985年,王某的母亲单位进行福利分房,根据当时王某一家的情况,王某的母亲、王某及王某的妹妹作为调房对象,王某一家就此迁入了位于浦东新区某村的房屋。建筑面积46.97平方米。承租人是王某的母亲丛某。200210月,经过家人的协商一致,王某通过房改房政策,将当时的租赁房屋改造成所有权房屋,20031月,核准王某对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村的房屋享有产权。2008年末,丛某去世。

 20095月,经历了近20年的相伴,王某和陈某终于修成正果,两人于当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本以为就此两人总算苦尽甘来,但是谁也没有想到。20112月,王某不幸因病离世。陈某经此重创,身体状况急转直下,不久于20129月撒手人寰。

 王某和陈某的相继去世,给双方各自的亲人都造成了不小的打击。悲痛过后,王某的父亲王某某,和陈某的女儿陈某某,却因王某的遗产分割问题对薄公堂。

 王某某认为:被继承人王某死亡时,并没有留下遗嘱,所以根据法定继承,王某某对王某的财产享有继承权;而王某身前留下的位于浦东新区的房产,属于王某婚前的个人财产,自己应该可以通过继承,享有该房屋一半以上的份额;王某去世后,王某的存款、股票以及单位下发的丧葬金,扣除花费后的余额,自己也能够对其主张权利,而陈某在世时,却将这些款项收入自己的囊中,并没有将自己应得的部分交给自己,反而陈某某通过转继承获得了这些款项的全部数额。王某某和陈某某协商,希望能够得到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以及王某其他遗产的一半数额。但双方并没有协商一致,故王某某希望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陈某某则辩称自己的母亲与王某于1984年起,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构成了事实婚姻。而当时自己只有13岁,王某对自己的学习生活都很关心,尽到了抚养义务,王某在2010年病倒后,自己也一直照顾王某的生活,两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被认定为继子女关系。2002年,王某取得了浦东新区房产的所有权,应当认定为是王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去世后,该房产的一半为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由陈某、王某某和自己平均分配。所以陈某某主张,自己对该房产享有80%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没有留有遗嘱,对王某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陈某某并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王某与陈某自1984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不能认定他们构成事实婚姻。王某与陈某的夫妻关系自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是开始起算。因此,王某2002年取得的房产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王某与陈某某之间也不形成继子女关系,王某某、陈某某对王某遗留的房屋各半所有。对于王某某提出的关于王某的其他财产,由于没有能够提供完整的信息,法院无法查明其它财产,在本案中不予受理并告知,王某某在掌握证据以后可以另案主张。

 注:原告王某某系我所的委托人。

 

                                                       (整理人:章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