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案情分析

文书精选◆代理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14-01-02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张某的委托,由余庭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就刘某、张某与上海市某医院、上海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86032342号】案,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上海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构成对原告刘某的医疗损害,被告上海市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告知不足的医疗过错,损害及过错的主要后果是畸形儿张某的出生。

根据上海市医学会沪医损鉴【2013121-1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被告上海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构成对原告刘某的医疗损害,与原告丧失对胎儿的知情权及终止不良妊娠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见,由于被告上海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及时建卡、转诊的医疗过错,以及被告上海市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告知不足的医疗过错,二者共同导致原告刘某在孕期内无法得知胎儿是畸形儿的情况,最终造成畸形儿张某的出生,否则,原告刘某完全可以在妊娠期内及时终止妊娠。因此,本案的损害后果除了对原告刘某的人身损害外,主要后果系畸形儿张某的出生。

二、两被告对于造成原告刘某人身医疗损害及畸形儿张某出生的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张某出生后的一切必要花费,两被告至少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首先,尽管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上海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未构成对原告刘某人身的医疗损害,但是不可否认被告上海市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告知不足的医疗过错,对此鉴定意见书中亦予以明确,因此,基于过错程度,两被告对本案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责任比例两被告至少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赔偿项目及金额,两案的请求权基础除了对原告刘某的损害赔偿外,主要是畸形儿张某出生后的一切必要花费。特别强调,张某作为原告请求赔偿的基础并非腿部畸形本身,是基于出生的后果产生的各项费用。为便于处理,按照费用发生的主体进行分案请求,具体明确如下:

1、关于原告刘某的损害赔偿项目及金额:

医药费3169.97元、误工费37536元、陪护费5865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抚养女儿张某费用54万,该费用两被告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鉴定费10500元、律师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该费用两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两被告对原告刘某合计应当承担410335.5元。

2、关于原告张某的损害赔偿项目及金额:

右下肢膝关节以下假肢费用37万元、左足矫正费用5万元,该费用两被告应当承担50%赔偿责任;

18周岁后的生活补助金68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该费用两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两被告对原告张某合计应当承担94.4万元。  

综上,两被告是专业的医疗机构,原告刘某正是基于对被告的公信力才在被告处进行产检,但两被告却未尽到基本的产前诊断义务及告知义务,导致畸形儿张某的出生,不仅侵犯了原告刘某的知情权、选择权,也违背了国家优生优育的法律和政策,并且给条件本就困难的原告家庭带来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现原告刘某夫妇已经无力承担张某的抚养费及高额的假肢费、矫正费用。而对张某来讲,伴随着成长她将面对别人异样的目光,将来如何在社会上生存也将成为一个问题。请求法院考虑原告家庭的实际情况,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余庭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