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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刑事案件可以自诉?
2022-03-02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自诉?

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三类,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刑法规定有这几类案件,侮辱、诽谤、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侵占案件。第二类,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例如故意伤害、重婚、遗弃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