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案情分析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女,195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村**号,电话***********、021-61371356。
被告张**,男,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区****村九组13号,文书送达地本市杨浦区***路2857号市场****摊位,电话***********。
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遭受交通事故已产生的医药费等费用暂计人民币59051.52元及伤残赔偿金、三期等其他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30日6时28分许,被告张**驾驶的车辆牌号为0749623(临)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本市中原路进殷行路约500米处,将路经非机动车道的原告撞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接受,并多次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拒绝履行。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已产生的医药费52691.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律师费6000元及可能致残产生的其他相关赔偿费用。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代理人:
2017年 *月 * 日
撰写人:都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