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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了,昏了(章姗撰写,刊载于《检察风云》2014年第15期)
2014-12-08
    2012年年初,易先生和华女士相识,经过几个月相处,彼此心生好感,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

    甜蜜婚姻,房产欣然过户
    婚后第17天,华女士:“老易,前一阵子一个朋友说要和我一起做生意,我现在手头有点紧,你看你名下有三套厂房,过户到我名下办理抵押贷款,筹些钱,以后的收益回报率可大了。”
    刚刚步入婚姻殿堂的易先生正满心欢喜地计划着两人未来的幸福生活,认为华女士的想法也是为了两人共同的未来,于是欣然答应了华女士的请求,“好啊,明天我们就去办手续吧。”第二日,易先生通过婚姻夫妻财产变更登记的形式将三套厂房过户至华女士名下。
    随后华女士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银行以该房产为厂房为由拒绝放贷。易先生得知后也并未在意,心想,反正我们都已经结婚,要一起携手相伴未来的人生路,厂房登记在谁名下并无太大关系,所以易先生并没有向华女士要求将厂房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

    无奈离婚,房产未做处理
    然而让易先生始料未及的是,婚后两人的生活并没有相处初期那般和睦,经常会为一些小事争吵,慢慢地,易先生和华女士均认为两人的性格并不适合一起生活,于是在结婚两个多月后的5月,易先生与华女士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易先生:“我们夫妻一场,也是缘分,好聚好散吧,三套厂房是我的,当时为了帮你贷款过到你名下,且银行并未因此放款,现在我们离婚了,那厂房还是恢复到我名下吧。”
    华女士:“这个我们再说,以后再谈谈吧。”
    由于双方对房产的处理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离婚协议中并未对房产处分做出明确约定。

    惊闻债务,房产已被抵押
    秉着好聚好散的原则,易先生一直与华女士友好协商房产处理问题,然而,让易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华女士离婚后,在易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借款共计50万元,并以三套房产设定抵押权,抵押债权数额竟高达110万元。
    得知自己厂房被抵押后的易先生异常愤怒,意识到自己无论是感情上还是经济上都受到了华女士的欺骗,盛怒的易先生找到华女士:“你为什么瞒着我,在我的厂房上设定抵押权!我现在要求你立即把债还清,把房子恢复登记到我名下!”
    华女士安慰道,“老易,你别着急,放心,房子我一定会还给你的,你说我们现在离婚,房子办理产权登记要交很多税费的。要不,我们再复婚,和当初一样,通过赠与的形式把房子过户到你名下,这样可以减少不少的手续费,你怎么想?”
    易先生觉得华女士的提议也有道理,“那好吧,我们复婚”,一心想拿回厂房的易先生再次同意了华女士的要求,于离婚后10个月与华女士再次登记结婚。

    荒唐复婚,房产再被抵押
    复婚后,易先生再三催促华女士:“到底什么时候可以把房子过户给我?”华女士:“老易,你放心,你的房子我不会要的,最多再过两天,我一定把房子还给你。”几次三番,易先生不再相信华女士的承诺,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了三套房屋的产权信息,这一查,又让易先生惊出了一身冷汗,华女士在两人复婚后半年即2013年10月,再次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形下,向他人借款25万元,并为该笔债务又一次在三套厂房上设定总价为60万元的抵押债权!
    此时易先生真正意识到自己被骗,短短一年多的时间,自己不但失去了三套厂房的所有权,而且还背负上了不少的债务。易先生对两段莫名其妙的婚姻追悔莫及。易先生想立即要求结束与华女士的婚姻关系,不承担华女士对外的任何债务,同时要求将厂房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手足无措的易先生在万般无奈下,与帮女郎律师后援团联系,向余庭律师寻求法律救济。

    法律解读
    易先生:余律师,第一次婚姻存续期间,我将房屋过户至对方名下,这种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吗?我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余律师:赠与房屋,如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完成。关于赠与的撤销,《合同法》规定,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只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才享有法定撤销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婚内的赠与同样可以适用《合同法》对于撤销赠与的相关规定。单从表面行为上看,你在婚后,将房屋过户到华女士名下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赠与的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因此,你不再对赠与享有任意撤销权,同时也不具备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法定情形。
    但事实上,你将房产过户至华女士名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赠与行为,因为你在主观上并没有将房产赠与华女士的意思表示,恰是基于华女士的欺骗行为,才将房屋通过“赠与”形式过户至华女士名下。从合同本身而言,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因此你可以基于这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易先生:对方对外实际负债75万元,但设定了170万元的抵押债权,我是否应当对这些债务承担责任?
    余律师:首先,应该对债务进行定性,第一笔债务发生在你与华女士第一次婚姻结束后,该笔债务属于华女士的个人债务,你无须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笔债务发生在两人复婚以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上海审判实践,夫妻一方对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除非一方能证明另一方所付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你若不想承担第二笔债务,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反之,你要对该债务承担一定义务。
    其次,是对债权定量的问题。债务的具体数额究竟是应该以实际发生计算,还是以抵押债权额计算,这不能仅凭双方描述下定论。如果你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债务的具体数额加以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你若想让房屋最终恢复到自己名下,必须先涤除在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第一笔债务在设定抵押时,房屋的权利登记人虽只有华女士一人,但你仍是房屋权利人之一,华女士擅自处分共有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同样,第二笔抵押债权产生于你与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此时,厂房处于你与华女士共同共有的状态,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只有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对共同共有物行使处分权。对此,华女士未经你同意将厂房用于抵押,明显违背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处分行为当然无效。
    故,理论上华女士的两次抵押行为均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但你是否能基于此涤除抵押权,还有至关重要的一点,即抵押权人(第三人)在取得抵押权时是否善意。若第三人非善意,则华女士的处分行为无效,抵押权自始不成立。若第三人善意,则抵押权设立有效。

    易先生:我现在一定要离婚,想把厂房再次过户到自己名下,我应该通过何种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余律师:结束第二次婚姻,因双方已经没有了协商的基础,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法院对财产进行处理。但由于你第一次婚姻结束后,未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处理,再对第二段婚姻提起离婚诉讼,是将两段婚姻的财产分别处理,还是仅对第二段婚姻的财产进行处理会直接影响到你的利益。若仅对第二段婚姻进行财产分割,可能会造成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混同,使得你的利益受到损害。
    若对三套房产提出确权之诉,也能达到明确双方财产的目的。但确权之诉的缺点在于,要对三套房产分别提起诉讼,可能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我个人建议,你应先对第一次婚姻提起离婚后的财产处理诉讼,通过对离婚后财产的处理来明确三套厂房的权利归属。从而明确你第一次婚姻结束后的财产,再提起对第二段婚姻的离婚之诉,同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可以将两个诉讼同时提交法院,要求法院合并审理。这样既可以避免财产混同,也能提高诉讼效率,尽快解决纠纷。
    此外,无论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为了防止权利再次被侵犯,我建议你前往房地产登记处对三套厂房进行异议登记,或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厂房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被交易、处分,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你的权利。


小贴士

易先生两段草率而荒唐的婚姻,不仅让他身心俱疲,同时也蒙受了财产损失。反观华女士在两段婚姻中的种种行为,不禁让人怀疑华女士的真实目的。华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诈骗?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余律师对此表示,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婚内诈骗”概念。在司法审判中,对于此类案件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一般还是采取保守态度,毕竟夫妻关系较为特殊,所以对于婚内夫妻间的恶意行为能否认定为诈骗罪,除了要满足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也需要检察官、法官对具体案例做具体的分析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本文由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章姗撰写,刊载于《检察风云》2014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