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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痛无价(林海撰写,刊载于《检察风云》2014年第3期)
2014-03-18

在帮女郎律师后援团——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接待的众多求助者中,交通事故致工伤人员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

一方面,他们作为普通民众,缺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专业知识,其受到交通事故肇事方的损害难以得到全面、充足的赔偿。另一方面,他们作为企业员工,与企业主相比,在经济实力、信息掌握、维权方法等方面均处于劣势,对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也不甚了解。

不难看出,交通事故致工伤人员,在承受巨大的物质损失、身体伤痛与精神压力时,还面临极大的失业风险,同时陷入漫长的法律救济困境。本文源于真实案例,通过分析交通事故致工伤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从维权的角度为读者知法用法提供参考。

 

飞来横祸

20124月,张女士经人介绍到上海某商场从事售货员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1325日一大早,她与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去上班,不料骑至路口,一辆小货车超速飞驰而来,将她撞倒在地,张女士当场昏迷。

经过与死神的抗争,张女士终于苏醒过来,但由于车祸导致身体多处骨折,需要长时间住院治疗,且即使出院也要在家休养许久,一笔昂贵的医疗费用让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顿时陷入困境。张女士苏醒后立即让家人打电话将自己上班途中突发车祸的情况告诉了经理,并申请了病假。

 

相互推诿

交通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立即报警。经交警认定,小货车方就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任。

“是你撞的人,你得赔偿!”张女士的家人围住小货车司机,愤愤不平。

“对不起,我也没想到会发生事故!我只是给公司送货的,上有老、下有小,也拿不出钱来,你们还是找我公司吧。”小货车司机满怀歉意地解释。

“货车的确是我们公司的,但我们公司已经缴了交强险,要赔偿你们得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赔我这也拿不出钱!”面对张女士家人的赔偿要求,小货车的车主上海xx建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这样回答。

“保险理赔啊,这个要投保公司申请理赔后我们才会受理!现在我们还没有接到建材公司的理赔申请!”小货车交强险承保人xx保险公司轻描淡写地回应。

几方你推我、我推你,张女士的家人四处奔波,最后却一无所获。

 

雪上加霜

商场柜台业务繁忙,员工缺岗意味着经济损失。张女士受伤后二周不到,公司便以张女士连续缺岗为由向张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函。她失业了,一家三口一夜间失去了经济来源。

“我的合同还没到期,你们凭什么开除我!”张女士在电话里质问公司负责人。

“你连续缺岗,给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已经违反了公司的劳动制度!”

“我已经向经理请过假了!而且我是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工伤!单位不能随便开除我!”

“嘟———”张女士话音还没落下,公司负责人已经挂断电话。

张女士的家人气不过,找到其公司,要求落实工伤赔偿及失业待遇。公司负责人却冷冷地说:“你们自己不小心出了事故,凭什么要单位承担责任!”一席话令人心凉到极点。

事故已发生了一月有余,不管是肇事方还是张女士公司均未给张女士任何赔偿。

交通事故赔款分文未得,工伤赔款又遭逐项否定,张女士心急如焚。困境中,有人建议她去找律师,稍能行动的她来到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33号新上海城市广场15楼,向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求助,帮女郎律师后援团团长余庭律师接待了她。

 

法律视角

1本起案例包含哪些法律关系?

余律师:这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工伤案件。此类型案件通常包括两类纠纷:

1)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女士应以小货车司机、小货车车主上海xx建材有限公司、xx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提起人身侵权诉讼,若在诉讼中确认小货车司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则可仅以上海xx建材有限公司、xx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由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上海xx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纠纷。张女士的情况系在上班途中非因其主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构成工伤。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张女士申请工伤认定,张女士可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张女士可自行向公司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收到鉴定结果后,若公司拒绝协助其向社保局办理工伤理赔事宜,则张女士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直接要求公司赔偿。另外,公司在张女士工伤期间单方解除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可一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在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张女士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余律师:张女士应同时提起司法鉴定申请,根据司法鉴定结果主张损害赔偿,若张女士的伤情构成伤残,则张女士有权要求被告多项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具体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财物损失、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特别指出的是,人身损害类案件的律师费可以向被告追偿,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酌情确定律师费赔偿金额。

 

3、在劳动纠纷中,张女士有权获得哪些工伤赔偿?

余律师:首先,张女士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包括:(1)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工伤决定书作出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于用工单位未按规定为张女士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张女士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工伤决定书作出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理赔,该部分费用应由张女士用人单位支付。(2)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赔偿相关法规规定,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张女士系工伤人员,其劳动合同因某商场单方违法解除而终止,张女士的情形符合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其次,张女士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协助办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

如果经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实,用人单位未为张女士交纳工伤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由张女士的用人单位承担。

 

4、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是否存在竞合?

余律师:工伤保险待遇系国家对劳动者的最低保障,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替代。生命是无价的,伤残带来的痛苦是多少金钱都无法补偿的。司法实践中,即使工伤人员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不应影响其从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获得工伤赔款。

 

法律解读

1、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合同,工伤人员能否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有观点认为,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311日实施,以下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上述规定并不适用,工伤人员无权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反对理由:此观点系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误解。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劳动关系存续;如果劳动者同意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非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必要条件。只要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就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保护工伤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本意,也与司法实践保持一致。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能同时获得吗?

有观点认为,如果工伤人员既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又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两个主张是相互矛盾的。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系劳动合同合法解除的情况下支付的,如果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工伤人员就无权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反对理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补偿制度。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本质作用,是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提供一次性的工伤医疗保障和劳动能力损失补偿;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立法本意,在于补偿劳动者积累性劳动贡献、弥补其丧失的就业机会,并惩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可同时获得。

 

本文由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林海、朱超群撰写,刊载于《检察风云》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