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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柴静美国生女看社会抚养费问题
2014-03-18

近段时间,央视著名主持人柴静美国生女闹得沸沸扬扬,主要原因是“美国产女”与柴静的“公知女神”形象反差太大。这里不讨论人们感性的认识,毕竟柴静没有触犯法律,法律并没有规定中国公民必须在中国生孩子,柴静名气虽大,但在哪里生孩子都是她的正当权利,无须别人置喙。本文理性地讨论柴静美国产女而透露出的“孩子生在美国、长在中国”的社会抚养费问题。

许多明星选择到国外生产,原因在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生二胎要被征收社会抚养费,而社会抚养费又与收入挂钩,可想而知明星的高额收入对应的社会抚养费必然很高,从前段时间张艺谋的超生事件可见一斑。柴静第一胎到美国生产,孩子自动取得美国国籍,若其在中国生第二胎,就不违反我国的二胎政策,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征收对象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并没有对什么是“社会抚养费”作出解释。原国家计生委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然而,现实却是好多人为了规避社会抚养费去美国生孩子,生完后孩子依旧在中国成长,利用中国的自然环境、社会资源,实际上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却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这确实取得了一箭双雕的结果,一方面,对于去美国生孩子的人来说,一般收入较高,其在美国生孩子的费用远远低于在中国生育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另一方面孩子自动获得美国国籍,孩子一般在中国成年后,父母会将其送到美国,享受美国优质的教育、医疗等资源。

所以从设置社会抚养费的初衷来看,只要在中国境内生活的超生儿就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而利用“国籍”规避社会抚养费是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行政收费应考虑实际情况,公平、平等地收费,而不是使有些人有漏洞可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