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案情分析

成功案例◆王XX诉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2014-01-21

20105月,王XX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时任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A项目经理的李XX。在随后的三个多月中,王XX受李XX之聘用承担A项目中为上海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运送桶、箱装水的劳务工作。介于朋友关系,王与李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劳务费按照每送一桶或者一箱水按人民币壹元贰角计算,并以送水运单回执作为结算凭证。20105月至8月王XX为物流公司提供送水服务应获得劳动报酬累计共人民币58898元,其间李XX按王XX提供的运单回执支付部分劳务费13574元,并交付王XX余下45324元未付款项的欠条。在送水服务终止后,王XX持劳务费欠条多次向物流公司讨要欠付劳务报酬,但物流公司以李XX并非其工作人员为由拒绝支付。王XX付出三个多月的辛苦劳动却得不到应有的酬劳,无奈之下唯有向帮女郎律师后援团寻求帮助。

我所在接待王XX之后,考虑其现实需求仅为索取劳务报酬,建议其暂不启动诉讼程序,而是先行选择与物流公司协商解决欠薪事宜。王XX对此方案表示认同并委托我所为其向物流公司发送催讨劳务报酬的律师交涉函。经与物流公司书面交涉,承办律师了解到物流公司态度强硬,声称不知李XX为何许人也,坚持拒付王XX劳务报酬。

继而王XX委托我所为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对物流公司索要劳务报酬的民事诉讼,我所指派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就其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劳务纠纷事宜进行诉前调解和一审代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我所在一审中主要采取两套方案并行的办案思路。

思路一:被告物流公司应为李XX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我方认为,原告提交的授权书原件载明物流公司委托李XXA项目经理,授权其全权处理和协调与上海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运输业务(包括事故理赔、服务投诉、车辆配送等事宜),并加盖了物流公司的公章。李XX与王XX约定送水服务劳务费的结算标准,支付部分劳务费用并为其出具未付款欠条的行为与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相符,属于职务行为,物流公司应当对李XX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思路二:李X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物流公司否认李XX为其公司员工,拒绝对其行为承担责任。我方认为,即使上述主张属实,李XX的行为依然构成表见代理,物流公司亦应支付王XX送水服务的劳务费用。理由有三:首先,据物流公司辩称,李XX并非A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次,王XX曾亲眼看到李XX与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XX一起给员工发工资;在我方与李XX联系的过程中,李XX也多次表示其确实代表物流公司;同时授权书原件系从物流公司A项目的合作对象上海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取得,表明李XX确是物流公司在A项目中委任的项目经理,负责运输业务。由此,王XX有理由相信李XX确系物流公司员工,主管A项目运输业务,对外代表物流公司行使职权。最后,本案中王XX显属善意且并无过失。以上三点表明,李XX与王XX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约定劳务费支付标准,出具未付款欠条的行为满足表见代理所要求的行为人需为无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且相对人属于善意无过失的成立条件。我方认为本案构成表见代理,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对表见代理人李XX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支付拖欠王XX劳务费用人民币45324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物流公司一方否认李XX是其授权的A项目经理,并声称根本不认识李XX。被告同时对授权书所加盖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授权书公章印文与物流公司存留在工商登记机关的公章印文样本进行对比,得出授权书公章系属伪造的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对我方不利的情况下,我方申明不排除被告公司在商业往来中另刻公章逃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并且再次强调公章系属伪造更加印证了我方对表见代理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授权书上加盖的公章与工商档案材料中使用的印章并非出自同一印件,但该授权书是由原告律师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从上海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业务档案中调取的,理应属于被告出具给A项目合作对象公司的授权凭证,该授权书真实有效。李XX作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物流公司之名义实施聘用原告王XX完成桶、箱装水配送业务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物流公司应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支付拖欠原告送水服务劳务费用。李XX根据原告提交的送水运单回执而出具的结算欠条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在终止与原告的劳务关系后清结拖欠原告的劳务费人民币45324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劳务费45324元;二、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XX45324元为本金、从20112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同时本案的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我所受王XX的委托为继续其进行二审诉讼的代理活动。二审过程中,在无法与对方达成调解共识的情况下,我方遵循一审思路,坚持有力论点。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法律适用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